问:我朋友的女儿是一名初二女生,在临近期末考试时因历史书遗失,就到历史老师办公室借书,在办公室接水的同班同学王某看到后,觉得好玩也向老师借阅该历史书,并抢先拿到历史书,双方因此在办公室发生争抢,老师制止二人后将书借给该女生。回教室后,王某再次将该女生借到的历史书抢走,双方为此再次发生推搡和扭打,王某拿起桌上的历史书砸向该女生右眼,致其当场昏迷。该女生因此花费医疗费.67元、合其他损失共计元。请问,该损失是否可向校方和王某一起主张?
答:教育机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。该女生借书在先,其与王某的争抢纠纷起于王某。经老师制止由该女生获得该书,返回教室后双方本不应再次争抢,但在教室王某再次将历史书抢走使纠纷继续,并用书砸伤李某酿成后果,该女生受伤系王某行为所致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责任。虽校方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一定教育、管理职责,但二人作为初二学生,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,但也应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相应的认识。因二人争书时间发生在午休时间,校方派老师在教室随时监督、掌控学生动向既无必要亦不现实,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日常安全教育、提示义务,故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。综上,本案应由王某对该女生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来源:中国法院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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